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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起冲突 房产增值该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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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柳女士问:2010年5月,王欢与冯强共同出资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王欢因经济条件稍好承担了首付的大部分款项,房屋登记在冯强名下。2013年2月,二人因矛盾决定离婚,但对房屋的处置产生分歧。王欢认为,虽然房屋是登记在冯强名下,但自己在购房首付中支付了较大数额,并承担了近两年的房贷还款,现在房屋增值近10万元,她要求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王欢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答:尽管该房屋登记在冯强名下,但王欢能证明自己在该房屋的购买过程中支付大部分首付款,并承担了房贷还款,因此,其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请求合理。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各自出资部分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冯强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应返还王欢的出资;现在房产有较大增值数额,且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来看,对王欢与冯强共同还贷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在本案中,房产是冯强和王欢婚前共同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夫妻离婚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的法律规定精神和公平原则,王欢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的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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